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

根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必須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則從其規定。
對於除公告道路以外的現有巷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另外指定建築線,辦法則由建築管理規則定之。

既成道路是指已經存在並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符合通行超過十年且有兩戶以上人通行的條件。
雖然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未必會有標示,但是當地鄉鎮公所可以編列該通路為既成道路,讓道路使用者獲得必要通行權及地役權。

因此,既成道路不需要徵收,但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將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道路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其通行條件為供2戶以上通行20年以上,並不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的糾紛。

若巷道為該戶唯一出路,則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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