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公告本市千甲段647-29地號等2筆浮覆地回復登記補辦109年公告地價,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申報地價

新竹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01916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本市千甲段647-29地號等2筆浮覆地回復登記補辦109年公告地價,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申報地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4款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9年1月18日。

二、公告閱覽圖表:

(一)土地地價表。千甲段647-29地號109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800元,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600元,千甲段647-30地號109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800元,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

(二)地價區段圖。

三、申報地價期間與方式:自109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18日止,至本市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報地價。受理申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線上申報請以「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線上申辦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點選「線上申辦案件作業-地價類-申報地價」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係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依照規定,私有土地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者,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如對申報地價有關規定,有未盡明瞭者。可逕向本府或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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