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父母贈財物低於這金額免贈與稅

父母離世後將財產移轉子女必須注意稅務制度,如果未釐清免稅額規範,很有可能被要求補稅甚至罰款。一位父親分別贈予2名子女一人200萬元財產,想說一年有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但卻還是被國稅局課18萬元贈與稅。原來是因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是以「贈與人」送出去的錢做計算,而非每一位「受贈人」收到的錢分別計算。

黃小姐的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但仍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的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因此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南區國稅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黃小姐為例,如果她與她的先生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想要滿足資產轉移的目的,另一種方法是利用保險規劃。例如,每人每年都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如果把這筆錢轉贈給子女買保險,當保險契約成就時,因為保額大於保費,就可放大資產移轉的金額。保單的規劃方式,可能是將子女設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這3個角色。

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父母親想要贈與給子女,買了1張繳費6年期增額還本終身壽險,要保人、被保險人皆是兒子,受益人為父親,年繳保費440萬元。父母可以每年贈與錢給兒子讓他買保單,雙方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的規定匯款至兒子的戶頭,再由他來支付保費,這樣善用節稅的方式是沒問題的。

只是父母親這種贈與方式就完全沒有控制權了,6年繳完這張保單累積了2,000多萬的現金價值,因為兒子是要保人,因此他隨時可以把保單解約拿回這些錢,優點是節省了以後的遺產稅。

子女為受益人

一位父親名下有不少不動產,育有1子1女,擔心身後需要繳不少遺產稅,為了避免子女以後沒足夠現金繳遺產稅,因此買了1張終身壽險做為預留稅源之用。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自己,受益人是兒子、女兒。

在父親(被繼承人)身故之後,遺產稅繳納期限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限2個月內繳納,可申請延期2個月。現在雖然放寬遺產稅「達30萬元以上,確實有繳納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繳納期間最高3年」。不過如果沒有現金,繼承人可能要變賣繼承的財產來繳稅,所以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就安排了這樣的保單,以他自己為要、被保險人,子女為受益人,身故時保單可以馬上給付,至少可以預留一筆錢讓子女來繳納遺產稅。

子女為要保人、受益人

父母想留一筆錢給子女,因此安排一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每年匯錢到子女帳戶之後,由子女來繳保費,在父母身後就可以把保險金完全給付給子女,由於受益人與要保人屬同一人,因此也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種是完全贈與,父母親沒有控制權的保單。

用保單規劃資產移轉並不少見,但如果規畫錯誤,以後要更改回來,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像是變更要保人就有時間上的限制,因為保單的保險利益係屬於要保人的權利,當要保人(即被繼承人)過世時,就應依法課徵遺產稅。如果要透過要保人與受益人變更方式迴避遺產稅,還是有時間上的但書,依據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

文章來源:好險網 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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