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第48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當指定已經公告道路的境界線作為建築線。如果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需要退縮建築,則應從計畫規定中進行調整。如果有現有的巷道需要指定建築線,主管建築機關可以依據建築管理規則的辦法進行指定。
台灣規劃道路和現有道路有什麼區別?
在臺灣,規劃道路是城市規劃圖和地籍圖上都標明的道路,最小寬度為4米,通常為8公尺或更大。
在1980年《城市規劃法》實施之前,政府沒有對這些道路的土地進行補償,因此土地擁有者仍然擁有私有制。
但是,政府將在該法案實施後開放新道路時補償土地。
另一方面,現有道路是帶有公共地役權的私人土地,通常不會在地籍地圖上標記,但可以在城市規劃地圖上顯示。它們通常寬 6 米,但可以窄至 2 或 3 米。要被視為現有道路,它必須已被公眾使用至少 10-20 年,並且至少有兩戶家庭經常使用它。土地擁有者仍然保留擁有權,但不能阻止公眾使用道路或以任何方式限制道路。
一般來說,現有道路不受政府補償,因為它們已經投入公共使用數十年。承認現有道路為公共地役權是基於公共使用的要求,以及民法下必要的通行權。承認過程還涉及適用與地役權有關的民法規定,例如通過時效獲得通行權。
道路公共地役權的認定依據《臺灣建築管理條例》第四條,由公眾是否使用至少4年,至少有兩戶人家經常使用來確定。但是,如果道路是通往家庭的唯一通道,則應通過土地整理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 道路用地分為計畫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 計畫道路是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最小寬度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
- 既成道路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在都市計畫圖上標示,但在地籍圖上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必需已通行10-20年之久且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 私設道路是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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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我店門口是私人土地和政府共有,可是改做行人道路封高度,導致我們全部店家生意不好,也有投訴都沒用,那我們老百性怎么處理
我們要自地自建,但是自來水管線會經過私人的土地(15人持有),該土地為既成道路,估計尚未徵收。
在此情況下,我們是否只要經過道路主管許可,免土地所有人同意書,即可申請水管開挖。
謝謝。
這方面應該問問申請建照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