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浮覆地經繼承人回復所有權登記時不補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林○○、蔡○○、張○○等3人共有的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有權已經消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和第4條第1項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無需補繳遺產稅。

此外,根據土地法第12條的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行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變成湖澤或可通行的水道,其所有權被視為消滅。當這些土地恢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經證明為其原有者,仍然恢復其所有權。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回復土地所有權的請求權屬於期待權的性質。然而,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的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因此仍然有資格進行繼承。然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為準。

因此,即使繼承人繼承回復土地所有權的請求權,但該請求權在繼承開始時仍然處於期待階段,並且在財產價值上尚無實際價值,因此難以認定為遺產稅法第4條第1項所指的財產,因此無需繳納遺產稅。

假設A和B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他們各自擁有土地的一半權益。如果A去世了,根據遺產法規定,他的土地權益將轉移給他的繼承人。但是,根據土地法第12條第一項的規定,A的繼承人只能繼承他在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而不能繼承他的土地所有權。因此,B仍然擁有土地的一半權益,但A的繼承人只能繼承A在土地上的權益。

另外,如果這塊土地因為天然變遷變成了湖泊或水道,則根據土地法第12條第二項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將被視為消滅。如果這塊土地恢復原狀,並且A和B的繼承人都能夠證明自己是原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則他們仍然可以恢復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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