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當水道浮覆地的所有權因天然災害或人為原因消滅後,若原所有權人仍有要求回復該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可以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指將原來登記為國有地的土地,改為登記為私有地,並將所有權人從政府改為個人或法人。在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需向土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經過補救工程的土地復舊證明、所有權繼承證明、所有權移轉契約等。

若申請成功,原來登記為國有地的水道浮覆地即可歸還給原所有權人。此時,所有權人應按照土地法的規定,繼續履行土地的相關責任和義務,例如繳納相應的地價稅和土地使用費等。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原滅失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土地登記濟證)或登記簿謄本。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5.申請人為繼承人者依繼承登記應備證件檢附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需檢附)。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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